2020-10-09 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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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无线电通信是船与船、船与岸、船与飞机以及船舶内部的主要通信方式,无线电通信秩序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水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关系到国家声誉和经济发展。所以,国家对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
一、移动业务标识码
违法行为:
1.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许可的船舶标识码(“一船多码”)
2.套用、冒用他船船舶标识码(“一码多船”)
3.船舶无 MMSI 码
处罚依据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 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 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 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未按规定在AIS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3.AIS 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
4.船员不熟悉 AIS 操作使用,不能正确模拟故障的确认和排除
处罚依据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三、甚高频安全通信(VHF)
违法行为:
1.船舶 VHF 通信非法占用应急或专用频道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在甚高频通信频道守听
处罚依据及方式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 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个月至 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无线电频率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违法行为
5.船舶非法使用大功率设备
违反条款
依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四、《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六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十七条 六、《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八、《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责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配备满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船用无线电设备,必要时申请临时检验,并可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船舶无线电法定证书、执照违法行为:
1.船舶未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或证照已失效
2.故意涂改、损毁、伪造、变造、租借无线电证照,或骗取和冒用无线电证照
3.船舶无线电相关证照记载信息与实船不一致,或与船舶国籍、所有权、法定检验等证书信息不一致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责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纠正,督促及时办理水上无线电有效证照。
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证照
处罚依据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为了维护良好的水上无线电秩序,海事部门提醒大家:认真学习海上通信安全知识,熟悉海事遇险频道、船舶会让频道、海事通信频道等海上专用频率的使用规范,依法设置、文明使用海上通信设施。如果发现不遵守无线电通规通纪、恶意占用VHF16频道等违法行为的线索,请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