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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 将予以收回

2021-09-01 1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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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像拿地以后不开工要收回一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2年没有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规定的,也要收回。”9月1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记者采访安徽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5G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新修订的《条例》在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加强无线电频率许可、使用管理等方面有诸多亮点,在电磁环境日益复杂的当下对擅自设台、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设置:两年不用 无线电频率收回

  安徽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处处长张绪翔介绍,为适应无线电技术快速发展、无线电台(站)应用加速普及的新形势,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受理准予许可等作了规定,要求废弃的无线电台(站)应当及时拆除台(站)及其附属设施。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在紧急情况或者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

  为了推进频谱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防止资源的闲置、浪费,《条例》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评估和收回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立使用组网运行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单位或者个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制度,更有利于掌握频率使用情况,提高频率使用效益。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安全:人口密集区禁止设置超标台站

  为了保护电磁辐射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条例》第五章规定,明确要求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定期开展电磁辐射的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开展监督执法监测。

  对公众健康或者公众的生产、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电磁辐射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

  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免受有害干扰;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

  监测:加强无线电监测和监督管理

  张处长介绍:“每年的中高考、法考、国考等重要考试,无线电管理部门都要出动技术人员和设备开展无线电安全保障。”

  为了强化无线电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条例》在第六章规定,明确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要无线电频率,应当实施保护性监测;对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未按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

  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