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2 13: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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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限性、非耗竭性、易污染性等特点,体现了其自然资源属性,《宪法》《民法典》中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规范均适用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无线电频谱的含义,目前查到的关于无线电频谱的定义有下述几种:
俄罗斯《联邦通信法》(2003年)指出,无线电频谱是指国际电信联盟规定之内的,可以用于无线电电子设备或者高频设备操作的无线电频率组合。
新加坡《无线电通信条例》(2002年)指出,无线电频谱是指适合无线电通信使用的频率范围。
《关于FCC拍卖和未来无线电频谱管理的报告》(1997年)指出,电磁场产生的波在空间以不同的频率传播(电磁场变化的速率或次数被定义为频率,其单位为赫兹Hz,即每秒次数),这些频率的集合统称为电磁频谱。
《中国军事通信百科全书无线电管理分册》(2005年)指出,无线电频谱是无线电波的全部频率范围,电磁频谱中3000GHz以下的部分。
美国陆军条令ATP 6-02.70《美国陆军频谱管理行动技术》(2019年)指出,电磁频谱是按频率和波长排列的所有电磁波的连续谱。无线电频谱是指从3Hz到3000GHz的连续频率。
虽然各国对无线电频谱中频率起止范围还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于无线电频谱的定义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无线电频谱是指不同频段的无线电波的组合形式,是对无线电波的客观呈现形式。
(2)非传统自然资源属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定义的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它包括有形的土地、水体、动植物、矿藏和无形的光、热等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资源。《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规定, 在使用各种无线电业务频段时,各成员国应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
结合自然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特性来看,无线电频谱资源具备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首先,无线电频谱资源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是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其次,无线电频谱资源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多种需要,具有价值性;再次,虽然无线电频谱资源具有非耗竭性,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其复用性是有限的,利用不当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无线电频谱资源具有稀缺性;此外,无线电频谱资源也具有易污染性,无线电频率使用中容易受到其他无线电台(站)、自然噪声、人为噪声的无线电干扰。
与传统的土地、水体、矿藏等自然资源不同的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看不见、摸不着,是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步入人类生产生活领域的,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通信、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国家所有权属性
我国法律上早已明确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于1993年发布、2016年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行政法规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基本规范。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属性。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权属规范。《民法典》确立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保护原则和制度与《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也从立法上充分肯定了我国现行无线电管理制度,进一步为国家统筹规范无线电频谱资源相关的各类法律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