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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移动卫星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

2022-04-25 1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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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0日,岳阳市工信局(省无委办岳阳市管理处)将市内首个移动卫星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送到中石化长岭分公司消防中心。一周前,工作人员就在网上开始为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填报申请材料进行指导、进行事前审核服务,并于4月12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其提交新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许可。

  据了解,中国石化应急通信车配置车载式移动卫星地球站,是为了在有关突发事故中,通过车载设备快速收集气象、气体浓度、音视频等现场实时数据,经由卫星回传中石化相关应急指挥中心,为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应急响应提供支持。

  那么要办理移动卫星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你需要知道哪些呢?且看小编带你了解:

  (一) 无线电台执照有什么用

  无线电台执照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下发的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执照内容包括执照编号、设台单位、台站地址、台站名称、台站类别、工作频率或频段、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项目。

  (二) 无线电台执照怎么申请

  申请和设置无线电台(站),大致需要经过以下10个步骤:

  1、申请:设台(网)申请人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台(网)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技术方案;

  2、受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网)单位需求的合理性、设台条件和资料完整与否。受理后,根据设台审批权限及频率指配权限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3、预指配频率:根据拟设台(网)的业务类别、电台种类及设置使用地域,经初步电磁兼容分析及无线电波监测,向设台单位预指配频率,由具有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台组网设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预指配频率非正式指配,仅作为设计依据;

  4、审查设台组网方案: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组网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主要审查台址、组网频率规划、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业务量等台站技术参数;

  5、必要的协调工作:拟设台站的通信范围涉及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辖区内的已设同频台站的通信范围,须通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台站技术参数进行协调,预先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对于短波电台、地球站等通信覆盖范围涉及境外的台站,须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际电信联盟进行登记、协调;

  6、批准设置台(站):批准设台单位使用电台,确定台址、台站主要参数,指配频率,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

  7、拟用设备检测:检测用户购置的无线电台(站),其主要技术参数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8、台(站)试运行:设置大、中型台站,设台单位须检验系统发射、接收、天线、电源及机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状态,测试其边界场强是否符合或超出设台组网设计的通信范围,核实是否产生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设台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确定实际台站参数及相关设台组网设计方案,提交试运行报告;

  9、验收:根据设台组网设计报告、台站技术资料表、设备检测数据及试运行报告进行核查验收;

  10、核发执照:收取频率占用费,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除400MHz公众对讲机、小功率无绳电话机、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移动电话)、和国家规定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要办理设台手续外,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置、使用都需办理设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三) 无线电台执照有关规定

  无线电台执照遗失、内容变更、有效期满后的继续申办、停用或者撤销的程序规定:

  1、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执照核发机构。

  2、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3、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4、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5、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台(站)的,持照者应当自停用或者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执照核发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报告设备处理情况。

  (四)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规定

  要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需要遵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的。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