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8 1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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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8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288条是刑法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理解时,应当明确犯罪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如何为“情节严重”。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有: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1)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2)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3)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4)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5)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2.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288条规定的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