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7 09: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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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无线对讲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及注意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对讲机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对讲机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领取电台执照: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如遥控器、室内无线路由器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一、申请设置、使用民用无线对讲机的条件及办理方式
(一)对讲机目前分为公众对讲机和专业对讲机,公众对讲机是指信息产业部〔2001〕869号文件规定的对讲机,其技术规范附后,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免缴频率占用费。此外的对讲机均属专业对讲机。凡购买专业对讲机者均须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二)申请设置、使用民用专业无线对讲机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具体可网上查证)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申请设置、使用民用专业无线对讲机申报流程
1.办理流程:
①设台单位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出设台申请—管理机构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②受理,管理机构进行实质审查—→③管理机构下发频率预指配通知书—→④申请单位购置设备(所购设备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证),并按频率预指配通知书要求设置电台参数,填写“国无管表2”、“国无管表4”—→⑤管理机构进行设备检测—→⑥收取频率占用费,核发电台执照—→⑦申请者可使用对讲机。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明细: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申请设置对讲机的目的和理由;通信对象和对讲机使用区域;所需设备数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者资格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申请被无线电管理部门受理后,还必须填写以下表格:
(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06版国无管表2)
(4)《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06版国无管表4)
二、使用无线对讲机注意事项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到指定的区域外使用;
(二)严格按核准的无线电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进行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三)严格遵守通纪通规,不得发射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四)遇到有害干扰要及时投诉;
(五)因设备损坏导致不能正常通信时,要立即关闭电台,请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维修好后再使用;
(六)每年及时足额交纳频率占用费;
(七)主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时,增加、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对讲机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九)无线电对讲机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十)无线电对讲机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其临时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半年。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对讲机,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核发机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对讲机停用或撤消时,设台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原核发机构交回电台执照,并报告其设备处理情况。
(十一)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三、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处罚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公众对讲机技术规范
工 作 频 率(MHz)
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
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
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
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发射功率(EIRP):≤0.5W
频率容限:≤±5ppm
杂散辐射:≤50uW
信道间隔:12.5kHz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须知
第一条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时,应当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条 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接受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第四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指标。
第五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散件、组装件),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并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后,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经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
第七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